| 網路服務註冊聲明: | |
| 一 | 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便民服務,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本院)提供使用者申辦本院提供之網路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使用者:係指註冊申請本服務之民眾,經本院核准使用者。 | |
| (二) 基本資料:係指可供本院比對並得以識別使用者身分之資料。 | |
| (三) 註冊:係指使用者申請以帳號密碼或本院認可具有身分查證功能之載具,透過網路或於本院指定之處所申請使用本服務之程序。 | |
| 三 | 本院於全球資訊網建置網路服務區,供使用者申請以載具帳號密碼註冊並同意遵守本要點及填寫基本資料後,以電子資料傳送,即可完成申請作業。 |
| 四 |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應自負注意義務;安裝產生之費用及風險,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
| 五 | 本服務提供使用者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辦網路服務,使用者於各項服務及功能頁面點選同意或確認等功能鍵時,即視為正式意思表示,免送書面申請表。 |
| 六 | 使用者註冊時提供不完整錯誤或不實資料,或註冊後未及時更新基本資料,本院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帳號,並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
| 七 |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載具帳號密碼並僅限使用者或經使用者授權代辦相關事宜之代理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其他人。如有上開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等情事者,本院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者帳號,並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
| 八 |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連續錯誤時,本院得停止其使用本服務;使用者應依本院規定之程序辦理,始得恢復使用。 |
| 九 | 使用者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其載具帳號密碼等情事,應立即通知本院停止使用本服務,使用者未通知本院造成之損害,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
| 十 | 使用者透過網路申請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應於本院於全球資訊網站公告之服務時間為之。本院因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維護或其他因素,造成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使用者得至本院之辦公處所申辦或待系統恢復服務後再度使用。 |
| 十 | 本院提供之服務項目於使用者註冊完成後如有變動,使用者無需另行註冊,即可申辦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使用者申辦前項之服務項目時,即視為同意依該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一 | 本院應保存使用者註冊之紀錄,對於使用者登錄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並禁止為公務以外之目的使用。 |